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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省2011年第一批超能耗限额标准单位落实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点击数:1888  时间:2011/9/5 8:30:38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9号)和《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0〕27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杭州建新浮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等7家能耗情况超省能耗限额标准的单位,实行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加价核算期为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执行2010年10月1日以后实施的能耗限额标准的,加价核算期为标准实施日至2010年12月31日(加价情况详见附件)。    

省电力公司负责执收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和产品电价加价费,全额上缴省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执收时不得擅自减免,也不得擅自对其他单位和产品加价。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将按规定全额返还给相关的市、县财政,用于节能降耗工作。    

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政策,是我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消耗,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强有力手段。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必须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单位产品耗能不高于限额标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好惩罚性电价政策。

 

附件:浙江省2011年第一批超能耗限额标准单位加价情况表

 

省经信委            省物价局            浙江电监办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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