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义乌市总部经济发展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
义乌市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我市招商引资及经济发展需要,为更好的发挥政策作用,引导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市委〔2010〕15号),特制定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一、总部企业认定
总部企业是指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和标准的,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本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在本市区域以外,设立3家以上分支机构。
(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五)承诺认定总部次月起一个完整年度在本市地方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达100万元以上。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商贸流通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3.现代服务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物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旅游会展业、文化产业、商务服务业、餐饮业、住宿业、家政服务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4.金融业:经银监会、保监会批准的经营性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其他金融业企业(含互联网金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5)其他行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扶持政策
(一)地方贡献奖励。自认定次月起(完整年度,下同),根据地方贡献情况给予6年的奖励,前3年按地方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后3年根据地方贡献情况分档给予奖励,具体比例为:
1.地方贡献在100(含)-2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30%;
2.地方贡献在200(含)-5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40%;
3.地方贡献在500(含)-20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50%;
4.地方贡献在2000(含)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80%。
(二)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在本市新购建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500元/平米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给予实际租金50%的补助,补助期限为两年。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先租后买的按差价补助。
(三)人才奖励。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认定为总部企业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不超过地方贡献(个人所得税)的100%奖励。总部企业人才住房保障按市相关政策享受,保障指标在按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增加2个。
(四)土地政策优惠。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竞买总部大楼用地。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准予在法定年限内合理确定出让年限。总部大楼用地受让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三、组织管理
成立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地税)局、国税局、市场监管局、陆港口岸局、旅展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总部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的审定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牵头负责总部企业资格审核,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他成员部门做好相关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平台、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对总部企业的招引、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需将以下材料报送办公室: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义乌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4.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加盖企业公章。
(二)办公室负责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办公室汇总总部企业拟认定名单后,在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义乌商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将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管理与监督
(一)办公室每年对上年认定已满一周年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未完成认定承诺事项的,取消总部企业认定并要求退回其已享受的奖励资金。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办公室审核确认,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重复申请相关优惠政策。各总部企业由于注册资本变更、分支机构注销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应在发生该类情况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办公室,并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的,办公室取消其资格并要求退回其享受的奖励资金,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黑名单档案。
(四)总部企业自行选择申请自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中的其中一项。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回。
(五)凡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20年内总部不迁离义乌、不注销机构,否则办公室有权要求全额退回所享受优惠政策相应资金。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第一条第(一)款新设立企业是指本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设立的企业。
(三)经济技术开发、金融商务区内总部企业不得同时享受经济技术开发、金融商务区相关扶持政策和本扶持办法。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关于印发义乌市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义政办发〔2015〕16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