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ZJJX-02-04-201105-00023
发布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号:浙经信资源〔2011〕254号
发布日期:2011-05-16
各市经信委(经委、经贸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事项纳入省经信委办事大厅办理。申请文件和材料(纸质和光盘)需送省经信委9楼办事大厅3号窗口。省经信委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对材料不齐或需调整修改的,将于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或五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取消《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申请表》六联单盖章制度。
二、受省经信委委托组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各市经信部门,应在收到委托函后30日之内完成组织认定工作(含公示期),并将认定文件和认定意见纪要报送省经信委,认定证书由省经信委统一编号。
三、严格执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计入搀兑比例计算的废弃物品种必须符合目录,且和所生产产品一一对应。对于符合目录但我省无来源的废弃物,须对来源进行延伸审核,产地不明或明显超出运输距离不具利用经济性的废弃物不得作为搀兑比例计算。
四、国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到期的,在继续执行文件下达之前,不再进行认定工作。对于国家政策不够明确或难以把握的问题,应由省经信委向国家有关部门请示,各地不得自行解释。
五、各市经信部门在做好认定工作的同时应做好服务工作,及时通知认定有效期将届满的企业按时递交复审申请,避免企业因申请时间延误而造成不能连续享受优惠政策的损失。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