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暖期空气污染严重、热电联产发展滞后、区域性用电用热矛盾突出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于4月1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即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工业园区;以采暖热负荷为主的采暖型热电联产机组,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热电联产机组;公用热电厂和自备热电厂。
《办法》从规划建设、机组选型、网源协调、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发展热电联产做出了若干规定,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作用。
《办法》再次强调燃煤供热锅炉和能效环保落后的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应关停而未关停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严格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的环保要求,限制燃用污染重的劣质燃料,鼓励因地制宜利用清洁能源供热,切实有效地提升燃煤热电能效环保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