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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1689  时间:2012/12/17 14:08:06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能源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委联合印发的《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能源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能源管理人员在节能降耗工作中的作用,现就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定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配备各类能源管理人员。其中纳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要成立由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

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和实行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和节能岗位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

三、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由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管理经验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能源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能源管理负责人及能源管理人员备案方式:

(一)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向省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方式:通过浙江省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 (网址:http://zjemis.gov.cn,以“在线”方式,在“企业注册信息”栏中填报) 。要求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二)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施备案管理。

(三)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经备案后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工作需要变更的,需经备案部门同意后,重新备案。

五、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组织编制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经能源管理负责人审核后,通过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本单位节能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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