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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请组织申报2012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点击数:1791  时间:2012/3/28 12:36:11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经建司、工信部节能司《关于请组织申报2012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一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及条件:详见《通知》要求。

二、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由企业(包括省级管理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照属地原则报所在地财政局、经信委(经委、经贸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委、经贸局)要根据《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并将审核汇总后的资金申报材料装订整齐,一式2份(同时提供相应材料电子版光盘),报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

三、时间要求:请于2月29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企业处:叶伟光,0571-87058658;省经信委资源处:陈小惠,0571-87056763。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

 

 

 

关于请组织申报2012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促进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提升,按照《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现就组织申报2012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及条件
   (一)项目范围
   重点支持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轻工等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主要包括:
   采用信息化技术,集成企业能源系统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控制和调度、平衡预测和管理能源等功能,降低重要能源介质放散,提高能源介质的回收和梯级利用水平,实现多能源介质的协同平衡与优化利用的企业能源管控系统;
   高耗能工艺装备采用先进智能控制与优化技术,降低能源介质消耗和物料消耗,实现装置平稳、高效、低耗运行;
   工业窑炉采用信息控制技术,实施系统优化改造,提高工业窑炉热效率,降低能源介质消耗,实现设备节能降耗;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采用数字能源解决方案等智能控制与优化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生产过程节能降耗。
   (二)项目条件
   1.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及设施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一定的现场自动化基础条件,或经过适应性改造能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对数据采集的要求;
   2.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4.项目没有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
   5. 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2012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遴选。
   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由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3),按照属地原则报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法人代表要在上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申报材料要求
   各申报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工艺装备、原燃料条件、产品生产特点等有针对性的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建设内容要具体,申报材料应体现本企业特点。
   各地应严格把关,对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尤其是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节能量测算、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应予以重点审核,确保实事求是、有据可查。
   (三)报送程序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整齐,同时提供相应材料电子版光盘。
   (四)报送时间
   请于2012年3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经建司:谢秉鑫   夏红卫 010-68552977
   工信部节能司:李  彬   尤  勇 010-68205367/5338
  
   附件:
            1.2012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汇总表2012021700001.doc
           2.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2012021700002.doc
           3.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2012021700003.doc
  
                                                                                    财政部经建司   工信部节能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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